• 第一條 註冊帳號

    1. 唯一帳號: 您須以有效電子郵件至本中心 iService 服務網申請新會員註冊,每個電子郵件帳號只能創建一個使用帳戶。
    2. 真實正確: 您應於註冊時登錄正確、真實及完整之隱私資料;當隱私資料有異動時,應立即更新以維持資料之正確、真實及完整,如因未即時更新致您權益受損,本中心不負任何責任。如因登錄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名義,以致他人或本中心受有損害,您應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3. 最後拒絕權: 如經本中心認您並不適用各項服務,本中心有權逕予解除本服務條款,終止使用權利並自資料庫中刪除申請資料。
    4. 靜止帳戶: 為利本中心資源充分利用,自您啟用本服務後會員帳號、電腦系統及各平台服務,如超過 6 個月無登入紀錄,本中心將寄送暫停通知至您留存之電子信箱,若您未於 15 日內回覆繼續使用或登入帳戶使用,本中心得於您主動通知回復本服務前逕行暫停提供本服務;如您於本服務條款期間屆滿前未通知本中心回復服務,本中心得自契約期間屆滿後刪除您資料並清空您帳戶空間,不負任何資料保管之責任,本中心將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帳戶刪除作業。
  • 第二條 服務內容

    1. 本中心對您提供本服務之項目及內容,悉依本中心官方網站(下稱「網站」)公告內容為準。
    2. 服務變動: 本中心得隨時更動或停止本服務,或更動、移除本服務全部或部分功能。本服務內容若有重大變更或停止,本中心將通知您。
    3. 如有其他本條款未盡事宜,以網站公告或本中心另行通知您之內容為準。
  • 第三條 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1. 本服務費用收費計價方式,除另有約定,將依網站公告價目表為準。
    2. 於本服務條款簽立前,若您曾使用本服務而生尚未給付之費用,本中心有權依本條款及網站公告價目表之計費方式要求您繳交服務費用。您依本服務條款應給付本中心之所有款項均應如實繳付,不得主張抵銷、反訴、抵扣、代扣繳。
    3. 費用變動: 除本中心另有通知外,本中心就新增服務或就現有服務新增功能之計費將於本中心網站上公告後生效。本中心得於至少提前30日通知您後,就現有服務或您使用中之服務進行費用變動、調整或增減。
    4. 繳費通知
      1. 本中心繳費通知及發票將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遞送至您於帳戶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或實體地址,您如有變更地址,應自行於系統內維護隱私資料。如因您登錄地址有誤或未即時更新變更後地址,本中心將可能暫停或終止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您不得向本中心請求損害賠償。
      2. 您若對本中心繳費通知明細有疑義,應於收受後10日內通知本中心,逾期未表示者視為無異議。
    5. 逾期繳費
      您未在繳款期限內繳清費用時,本中心得逕行暫停本服務至您繳清款項為止;如您經本中心催告通知仍不繳納費用,本中心得逕自終止本服務及本服務條款,並依法向您追繳積欠之費用。本中心得以月利率1.5%(若法定最高利率低於此利率,則以法定利率為準) 向您收取所有遲繳費用之利息。
    6. 稅務
      本服務提供下,就法律要求的所有稅及政府費用雙方各自依法律規定自行處理。本中心有權依法對您進行營業稅收取。您如被要求就本中心請款進行所得稅預扣,該因此增加金額將由您負擔,本中心收取之淨額應等同於本中心依本服務條款得請求之數額。
  • 第四條 本服務使用規範

    1. 您不得自行或允許受您管理控制之第三人使用本服務進行下列行為:
      1. 以意圖規避費用產生之方式使用本服務;
      2. 利用本服務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
      3. 利用本服務執行各式虛擬貨幣的驗證計算(俗稱:挖礦)或P2P檔案分享(惟有科技研究需要者,經事先向本中心申請並經核可者不在此限);
      4. 破壞或干擾本服務所提供之各項資料、活動、功能或系統;
      5. 利用本服務或任何網路資源從事任何侵害他人或本中心權益之行為;
      6. 其他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命令之行為;
      7. 其他有損本中心或第三人權益之行為;及
      8. 屬於國科會補助計畫者,禁止一切商用或營利行為。
    2. 如經本中心查悉或經第三方通報您有違反上述各款規定之情事,本中心得逕行暫停本服務以待調查;情節重大或急迫者,本中心得逕行刪除涉及違反規定之內容、終止或解除本服務及本服務條款,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3. 您同意接受回應雲端運算環境中潛在的數位證據或其他資訊要求之程序。
  • 第五條 免責聲明

    本中心僅係平台服務提供者,且本服務係以現狀提供。除法律所禁止、法定不得排除、限制或預先捨棄之權利外,本中心(一)不就本服務或第三人透過本服務所提供之內容(下稱「第三人內容」)負明示、默示或法定擔保責任;(二)不就下列事項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責任:1.可商品性、滿意度、特定目的適用性或不侵權;2.任何交易過程或行業慣例所生之擔保;3.本服務或第三人內容之不中斷、無錯誤或不含破壞性內容;4.任何內容之安全、不受竄改或不遺失。
  • 第六條 客戶義務

    1. 通則:就本中心提供之本服務,您應依本服務條款、服務層級協議(Service Level Agreement,下稱SLA)、以及其他本中心規範使用之。您就本服務之使用應遵守本服務條款及所有適用於您之法律、命令、規範、準則。您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按本服務之通常使用方式使用本服務。
    2. 您的帳戶:您對帳戶及密碼應負保管維護責任,並應就帳戶之行為負責,不論該等行為是您、您的受僱人或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承攬人、代理人或關係人)授權或自行進行者。本中心不就未經授權進入您帳戶之行為負責。
    3. 登入憑證及帳戶鑰匙:登入憑證及私人鑰匙僅供您內部使用,您不得銷售、轉傳或再授權予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惟您為使代理人或承攬人為您履行工作而將私人鑰匙揭露予代理人或承攬人之情況則不在此限。您應時常進行帳戶鑰匙之更換或更新以避免遭竊。您倘察覺任何未經授權使用密碼或帳戶之情況,應即時通知本中心。
    4. 安全性及備份:您應負責適當配置並使用本服務,並以適當方式保護、備份您之帳戶及內容,其中可能包括使用加密措施以避免未經授權之使用,並經常進行內容存檔。
    5. 客戶內容
      1. 定義:本服務條款所稱「客戶內容」指您以您帳戶傳送予本中心,以本服務處理、儲存、計算之內容以及任何您以上揭方式使用本服務所獲得之電腦計算結果。
      2. 您應確保「客戶內容」以及「客戶內容」之使用不違反任何法規範。您應就「客戶內容」之開發、內容、運作、維護、使用全權負責。
  • 第七條 服務層級協議(SLA)

    本中心得不定時依本服務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更動、停止或新增SLA,SLA更新版內容以網站公告內容為準。
  • 第八條 資料所有權

    1. 客戶內容:除本條另有約定外,「客戶內容」屬您所有,本中心不因本服務條款而自您取得權利。於提供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您同意本中心使用客戶內容。
    2. 完整權利:您對於本中心擔保:(一)您或您的授權人為客戶內容唯一且排他之所有權人;(二)您就本服務條款所涉及之授權內容有完全且充分之所有權及權利;(三)所有客戶內容或就客戶內容或本服務的使用皆不會侵害第三人權利,或違反適用之法律、命令、規範、準則。
    3. 服務授權:本中心或其授權人就本服務及所有相關科技及智慧財產權擁有全部權利、所有權及利益。依本服務條款所訂條款,本中心就下列事項提供您有限、可撤回、非專屬、不可再授權、不可轉讓之授權:(一)依本服務條款使用本服務之權利;(二)基於您所被允許使用本服務之目的,複製或使用本中心所提供與本服務相關之內容或本中心網站之內容(下稱「本中心內容」)。除本項規定外,您依本服務條款對於本中心或本中心授權人就本服務不獲得任何權利,包括相關智慧財產權。
    4. 授權限制:您不得以本服務條款明示允許以外之目的或方式使用本服務。您亦不得或不得試圖:(一)就本服務內容進行改作、散佈、更動、竄改、維修或製作衍生作品(若本服務內容經另外個別授權,明示同意您製作衍生作品者不再此限);(二)逆向工程、拆卸、拆解本服務或以其他方式或程序獲得本服務軟體之原始碼;(三)以試圖規避費用或超過使用上限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或(四)轉售或轉授權本服務。
  • 第九條 賠償責任

    1. 通則:您就下列事由所致本中心、本中心受僱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人因第三人主張權利所受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補償、賠償責任:(一)您就本服務之使用(包括您的受僱人等人員以您帳戶所進行之任何行為);(二)您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法規範之行為;(三)您與任何第三人所生爭議。於上列(一)至(三)款情形,您應補償本中心合理律師費、本中心受僱人等人員為對應第三人相關法律程序以當時鐘點費用計算之勞務費用。
    2. 智慧財產權:
      1. 於本中心所知範圍內,本中心並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中心就第三人對於您、您的受僱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所提出,關於本服務故意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之主張,將就不利終局判決或和解內容負賠償責任。本款之約定為第三人主張本服務侵害智慧財產權時您唯一之救濟補償。
      2. 您就第三人對於本中心、本中心受僱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所提出,關於客戶內容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之主張,將就不利終局判決或和解內容負賠償責任。
      3. 於發生上述第(一)款所列情狀時,本中心得選擇:1.取得據稱侵權之該部分服務權利;2.以未侵權內容取代之;3.更動據稱侵權部分之服務;4.終止據稱侵權部分之服務或本服務條款。
  • 第十條 責任之限制

    1. 本中心不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外之責任負責。
    2. 本中心不就您任何間接、附帶、特別、衍生性或懲罰性損害(包括所失利潤、機會或資料)負責,縱令本中心曾獲告知損害可能性亦同。
    3. 本中心針對各項設備及基礎設施實施高規資訊安全保護措施,以符合資訊安全管理規範,並提供持續且不間斷的服務。如雲端機房的門禁控管,各項實體與虛擬設備、網路基礎設施、儲存設備、以及使用者操作平台的定期資安檢測與評估。同時,會員也肩負隱私資料保存與資訊安全維護的責任,對自行安裝之程式、資料、或所申租的服務採取必要的備份、與資訊安全保護措施,包含虛擬主機服務的作業系統更新及弱點修補。
    4. 本中心亦不就下列原因所生損害或損失負責:(一)您無法使用本服務,其中包括:1.本服務條款或您使用本服務之終止或暫停;2.本中心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務;3.本中心通知您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務後您仍繼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4.SLA所定義務以外,基於任何理由所致預期外或計畫外之本服務全部或部分停機時間。(二)獲得替代品或替代服務之支出。(三)任何您基於本服務條款或使用本服務之投資、花費或信賴利益。或(四)任何對於客戶內容或其他資料未經授權之使用、更動、刪除、毀損、損害、遺失或未能儲存。在任何情況下,本中心基於本服務條款所生之損害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於賠償事由發生前12個月,您基於本服務條款所實際給付本中心之總額。本條之責任限制僅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有效。
  • 第十一條 服務之暫停

    1. 通則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中心得通知您立即暫停對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之使用權利:
      1. 您對本服務之使用1.對本服務或第三人造成安全風險;2.可能對本中心系統、本服務或本中心其他使用者之系統、內容造成負面影響;3.可能使本中心、第三人對他人承擔責任;或4.有詐欺之行為。
      2. 您未履行本服務條款。
      3. 您未履行本服務條款第三條之付款義務。
      4. 您已停止正常營運、為債權人利益而為資產轉讓或類似處分、或已進入破產、重整、清算、解散或類似程序。
      5. 疑有未經授權之第三人使用服務。
      6. 本中心認為遵守相關法律而有立即暫停提供服務之必要。
      7. 第一條第四項之情事發生。
      8. 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不可抗力事件發生。
    2. 暫停之效果
      本中心暫停您對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之使用權利後:
      1. 您對暫停期間所產生之費用仍應負責。
      2. 您於暫停期間內不適用SLA之抵免額。
  • 第十二條 契約期限

    本服務條款自您按下同意鍵即時生效,迄任一方依第十三條終止契約時止。
  •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

    1. 任意終止: 您可隨時不附理由進行本條款終止通知並關閉您的帳戶。本中心有權不附理由進行三十日預告通知後隨時終止本服務條款。
    2. 因故終止:
      1. 本服務條款任一方當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1. 任一方拒絕或未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履行其義務或有重大違約情事,經他方以書面通知其於30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
        2. 任一方受到事業主管機關處分,致無法繼續營業時;
        3. 任一方進行重整、清算、依破產法進行之和解程序或受破產之宣告;
        4. 任一方經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任何司法上或行政上之處分致無法繼續履行本服務條款義務時;或
        5. 任一方停止營業或負責人隱匿、逃逸或其所簽發或背書、承兌、保證之票據等發生停止支付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為拒絕往來戶,或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負值時。
      2.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中心得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服務條款:
        1. 經本中心認定您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下稱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及經濟部公告「國外第三地區公司為陸資投資人認定標準釋例」所定義之陸資投資人(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投資者);簽訂本服務條款前未符合上開定義,但其後符合上開定義者,亦屬之;
        2. 本中心依第十一條得暫停提供服務時;
        3. 本中心與提供軟體、技術之第三方間之法律關係屆滿、終止或經第三方要求本中心於服務中改變提供軟體、技術之方式時;或
        4. 為符合法令或政府之要求時。
        5. 第 16 條第 1 項之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 30 日時。
    3. 終止之效果
      1. 通則
        本服務條款屆滿、終止或解除時:
        1. 除本條項第(二)款所約定之權利外,您於本服務條款下之權利將於契約終止時,自終止日起立即消滅。
        2. 您仍應就屆滿、終止、解除日前所有已產生之費用負責。
        3. 您仍應就屆滿、終止、解除日後依本條項第(二)款所生費用負責。
        4. 您應立即歸還或依本中心要求銷毀所持有之本中心內容。
        5. 本服務條款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本條項、第十六條不因本服務條款之屆滿、終止或解除而失其效力。
      2. 契約屆滿、終止、解除後:
        1. 於本服務條款屆滿、終止、解除之日起30日內,本中心不會將客戶內容自系統內移除,您於繳清所有已產生之費用後,始得取回存放於系統中之客戶內容。
        2. 您於本服務條款屆滿、終止、解除後對本服務所為之任何使用,本服務條款均有適用,且您應依第三條給付費用。
        3. 於本服務條款屆滿、終止、解除之日起30日後,本中心得移除或刪除客戶內容,且可清空您帳戶之使用空間。您應於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前自行完成檔案、資料之備份,檔案、資料一經移除或刪除,縱使您受有直接或間接之任何損害,您不得有異議且不得要求本中心回復或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四條 契約之修改

    本中心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包括本中心規範)之內容,修改後將於網站公告或依第十六條第八項通知您。修改後之條款將於公告時生效,如本中心係透過電子郵件通知您,則於郵件內所述之日期生效。您應定期至本中心網站確認本服務條款有無修改,如您於前述生效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您同意接受修改後條款之拘束。
  • 第十五條 契約轉讓之禁止

    1. 您於本服務條款之各項權利及義務,非經本中心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任何違反本項之轉讓均屬無效。
    2. 本中心因(一)合併、收購、出售資產,(二)任何其他交易,例如出售、外包重要資產或業務,(三)組織調整或(四)委託第三人營運本服務等情況,得於書面通知您後將本服務條款之全部或一部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之第三人將繼受本中心於本服務條款之一切權利義務,本中心則免除本服務條款之義務。
    3. 本服務條款對雙方及其繼受人和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 第十六條 附則

    1. 不可抗力
      如因天災、罷工、停電、電信設備故障、地震、颱風、封鎖、禁運、暴動、政府行為或命令、恐怖主義行為、工業生產供應斷鍊或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或因任何非本中心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事件,以致本服務條款之履行受阻礙或遲延時,本中心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2. 不涉及歐盟隱私資料
      1. 您確認並擔保將不使用本服務處理適用歐盟 GDPR 規範之隱私資料,如有違反本條,您同意自行承擔損害或損失,並就本中心因此所受損害或損失受負賠償責任。
      2. 除依中華民國法律及本服務條款所約定者外,本中心不擔保本服務之提供其他之法律規範,且您同意拋棄依其他法律規範所可能取得之救濟及權利。
    3. 契約文件及效力
      1. 本服務條款及本中心規範構成雙方對本服務條款標的完整之合意,並取代雙方先前或同期就本服務條款事項所為之任何口頭或書面之溝通與協議。本中心不受任何與本服務條款相異、補充之條款、條件或其他規定拘束,並明確反對該等條款,無論該等條款是否對本服務條款有實質影響,例如1.您以任何訂單、收據、信件或其他文件所提交的任何條款、條件或其他規定,或2.您提交或要求本中心於請款流程中應完成之相關任何條款、條件或其他規定。
      2. 如本服務條款內容與您及本中心之其他約定有不一致之處,依下列原則適用:
        1. SLA優於本服務條款。
    4. 準據法
      如因本服務條款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5. 管轄
      如因本服務條款有爭議時,除法律另有規定,雙方同意專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6. 雙方關係
      本服務條款不得解釋為於您與本中心間成立任何合夥、合資、代理或僱傭關係。無論出於任何目的,任一方或任一方之關係企業均非他方之代理人、亦無權拘束他方。
    7. 保密
      您僅得於本服務條款所允許範圍內為使用本服務而使用本中心之機密資訊。於本服務條款存續期間及契約屆滿終止後五年內,您不得揭露本中心之機密資訊。您應盡至少與保護自己機密資訊相同程度之義務,注意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避免機密資訊遭揭露、散布或未經授權使用。未經本中心同意,您不得就本服務條款或您對本服務之使用發布新聞稿或為其他公開發表。您得於法律要求範圍內揭露機密資訊,惟您應立即以書面將該要求通知本中心始得揭露,並提供合理協助使本中心得為保護措施。
    8. 通知
      1. 對您之通知
        本中心將以下列任一方式對您為通知:1.於本中心網站公告,或2.寄送電子郵件至您帳戶所登記之電子郵件地址3.紙本通知。前揭通知分別以公告時、電子郵件寄發時、紙本通知送達時生通知之效力。您應即時更新您電子郵件地址資訊,本中心寄發郵件至您帳戶中所登記之郵件地址即視為送達,無論您實際上是否收受。
      2. 對本中心之通知
        您應以傳真、親自交付、寄送快捷、掛號信件至本中心傳真號碼、通訊地址等方式對本中心為通知,前揭通知均以本中心收受通知時生送達之效力。本中心得以於網站公告之方式更新聯絡資訊。
    9. 非棄權條款
      本中心未執行本服務條款任一條款,概不構成本中心拋棄權利,亦不妨礙將來權利之行使。任何權利拋棄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10. 契約完整性
      本服務條款任一部分條款經法院或其他管轄機關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者,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有效性、可執行性。
    11. 版本
      本條款之中、英文版如有不一致,以中文版為準。
    12. 解釋
      本中心就其網站所公告事項擁有最終解釋權。